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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恢290-2号

程世平等与张桂彬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6-09-24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世平,程鑫,刘福爱,刘加告,左继英,张桂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恢290-2号申请执行人程世平,男,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程鑫,男,1993年1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福爱,女,196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加告,男,1928年5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左继英,女,192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桂彬,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回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青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X年X月X日

书记员  钟景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