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恢290-2号申请执行人程世平,男,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程鑫,男,1993年1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福爱,女,196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加告,男,1928年5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左继英,女,192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桂彬,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回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青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X年X月X日
书记员 钟景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