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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刑更980号

党震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刑更980号罪犯党震,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居住地陕西省大荔县,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陕刑一终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党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七日至

二0二四年二月十六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6年8月22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党震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陕西省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审查意见,同意陕西省崔家沟监狱对该犯的减刑提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十二个。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党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

二0二三年八月十六日止)。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超宁

审 判 员  杨 阳

代理

审判员  李浩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花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