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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138-1号

吴玉鑫与孙建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玉鑫,孙建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138-1号

申请执行人:吴玉鑫,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石狮市。

被执行人:孙建南,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吴玉鑫与被执行人孙建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狮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孙建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吴玉鑫案款72014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孙建南名下址在泉州市丰泽区东禅路11号区法院宿舍(204/204)房产一处,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对该处房产进行查封,并通知房管部门办理查封登记。因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为上述房产的首封法院,享有对上述房产处置权,我院已依法发函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参与上述房产拍卖款的分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在处置被执行人的房产,我院已依法发函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参与被执行人房产拍卖款的分配,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1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明志

代理

审判员  许自猛

代理

审判员  林木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蔡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