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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执264号

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仝宏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仝宏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2执264号申请执行人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法定代表人魏振邦,该董事长。被执行人仝宏伟,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4)老民初字第3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仝宏伟车辆挂靠经营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员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经多方查找,未查到豫C号车辆,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该车下落,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豫0302执264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申请执行人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能够提供出豫C号车辆下落时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党彤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