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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761号

王彦章与马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彦章,马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76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王彦章,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马强,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王彦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5)南西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马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4元,执行费503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5)南西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按法律规定期限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庞立海

审判员  蔡海默

审判员  姜宗渭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欣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