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783执721号

申请人黄群英与被执行人陈仪勇、余常萍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群英,陈仪勇,余常萍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3执721号申请执行人黄群英,女,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陈仪勇,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粮库职工,住长乐市。被执行人余常萍,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州市。申请执行人黄群英与被执行���陈仪勇、余常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3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群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20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仪勇还款18万元。同事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辆、林权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仪勇、余常萍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未能处置变现。2016年9月23日,本院作出了(2016)闽0783执721之一执行裁定书,按月扣留被执行人陈仪勇的工资1500元,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铿

代理

审判员  孙邱翔

代理

审判员  周俊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国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