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293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张茂伯,居民。被执行人石荣华,居民。本院在执行张茂伯与石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一处;通过金融机构查询,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通过土地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土地,但国有土地无法处置;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车辆;因处置被执行人的房地产所需时间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丁胜利执行员 盖克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