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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执946号

浙江惠尔涂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福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惠尔涂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浙江福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94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惠尔涂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福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浙江惠尔涂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福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德莫商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4月1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581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亦无其他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521执94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有效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鲍满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吴毅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