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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执恢4号

程俊辉与李倩倩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俊辉,李倩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2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程俊辉,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驻洛96518部队军官。被执行人李倩倩,女,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程俊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老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李倩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员给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李倩倩无车辆、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本院执行员于2016年5月18日去被执行人户籍地寻找未果,被执行人住址已被拆迁。2016年5月2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李倩倩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李倩倩下落不明且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豫0302执恢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申请执行人程俊辉能够提供被执行人李倩倩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党彤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