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3777号
申请执行人: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蟾河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14293919-5。
法定代表人:施中旦,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荣斌,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现住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7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7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荣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135000元及利息,并缴纳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黄荣斌名下无足额存款、无车辆信息与房产等��他可执行财产,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之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37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执行员 项恩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