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326号申请执行人常冬梅,女,汉族。被执行人吴权,男,汉族。被执行人史中文,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景坤,男,汉族。被执行人景晓秋,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常冬梅与吴权、史中文、张景坤、景晓秋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洪峰
代理
审判员 孙 斌
代理
审判员 杨文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 员代 文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