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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8执326号

常冬梅与吴权、史中文、张景坤、景晓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冬梅,吴权,史中文,张景坤,景晓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326号申请执行人常冬梅,女,汉族。被执行人吴权,男,汉族。被执行人史中文,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景坤,男,汉族。被执行人景晓秋,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常冬梅与吴权、史中文、张景坤、景晓秋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洪峰

代理

审判员  孙 斌

代理

审判员  杨文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 员代  文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