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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执1721号

周云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4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云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1721号

被执行人:周云升,无职业。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云升犯抢劫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周云升人民币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周云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执172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周云升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杰

审 判 员 宣 华

代理

审判员 张 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艾文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