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3804号申请执行人刘成,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彦军,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鲁作明,居民。被执行人白福荣,居民。申请执行人刘成与被执行人鲁作明、白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查询了被执行人鲁作明、白福荣的银行帐户,仅有小额存款,查询车辆、房产管理部门,无车辆、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范 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