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民申14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谭凤娟,女,壮族,1956年12月16日出生,住柳州市柳北区。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权柳燕,女,壮族,1981年11月15日出生,住柳州市柳北区。上述二再审申请人的
委托代理人:龙飞,柳州市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小平,女,汉族,1953年9月14日出生,住柳州市城中区。
委托代理人:黄琪宇,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谭凤娟、权柳燕因与被申请人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一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谭凤娟、权柳燕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邹 强
审判员 麦林球
审判员 许云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龙 佳appoint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