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01执331号申请执行人青海玖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越
被执行人:郑文仑
被执行人:杨怀军本院受理的青海玖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文仑,杨怀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郑文仑,杨怀军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吕 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星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