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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1执331号

青海玖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文仑,杨怀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海玖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郑文仑,杨怀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01执331号申请执行人青海玖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越

被执行人:郑文仑

被执行人:杨怀军本院受理的青海玖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文仑,杨怀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郑文仑,杨怀军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吕 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星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