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2177号
原告:徐某,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告:周某,住安徽省芜湖县。
原告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周某下落不明,需公告向被告周某送达诉状副本,故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徐旭征
审 判 员 陶正龙
人民陪审员 胡之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鲁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