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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民初2177号

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徐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2177号

原告:徐某,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告:周某,住安徽省芜湖县。

原告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周某下落不明,需公告向被告周某送达诉状副本,故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徐旭征

审 判 员  陶正龙

人民陪审员  胡之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鲁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