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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民终2136号

重庆市武隆县羊角豆制品有限公司与陈天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重庆市武隆县羊角豆制品有限公司,陈天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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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民终21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武隆县羊角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羊角镇长兴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709403501H。

法定代表人:张奎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东旭,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天兰,女,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

委托代理人:郑华成,重庆市武隆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重庆市武隆县羊角豆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天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2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重庆市武隆县羊角豆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武隆县羊角豆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市武隆县羊角豆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云中

审 判 员  简元华

代理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洪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