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4执3806号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建国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3806号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牟建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04民初0331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牟建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牟建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牟建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牟建国(证件号码:)在台州银行的62×××01的存款人民币299664.59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东军AUT())O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缪哈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