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230执1960号
申请执行人:钟玉美,女,195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西苏州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执行人:倪伟昌,男,1962年1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鳌山村横河64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玉美与被执行人倪伟昌(2016)沪0230民初31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上海市崇明县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及拆迁安置房屋。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件,对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标的人民币163,500元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樊形锋
审 判 员 王 勤
代理
审判员 倪圣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军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