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1144号
申请执行人:徐建,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滁州钰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56637123-0。
法定代表人:童有先,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徐建与滁州钰强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滁州钰强机械有限公司暂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29753.00元及利息,剩余债权数额29753.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苏
审 判 员 张承槽
审 判 员 凌 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