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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1144号

徐建与滁州钰强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建,滁州钰强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1144号

申请执行人:徐建,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滁州钰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56637123-0。

法定代表人:童有先,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徐建与滁州钰强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滁州钰强机械有限公司暂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29753.00元及利息,剩余债权数额29753.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苏

审 判 员  张承槽

审 判 员  凌 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