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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3359号

彭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彭某,王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6民初3359号

原告:彭某。

被告:王某甲。

原告彭某诉被告王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夏涛适应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被告王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诉称:其与被告王某甲于2010年10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于2014年9月4日补办结婚证。××××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丙、××××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能和谐生活,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丙由被告抚养,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相应抚养费。

被告王某甲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子王某丙由被告抚养,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抚养,各自抚养子女的抚养费由各自自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彭某与被告王某甲于2010年10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于2014年9月4日补办结婚证。××××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丙、××××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能和谐生活,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最终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双方结婚证;原、被告相应陈述。

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最终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根据本案相关情况,本院确认婚生子王某丙由被告抚养,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抚养,由于王某乙年龄相对王某丙较小,原告应负担相应抚养费,本院酌定被告王某甲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15000元。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彭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王某丙由被告王某甲抚养,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彭某抚养,被告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彭某孩子抚养费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夏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传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