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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执198号

申文耀与陕西诚信投资有限公司、王道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申文耀,陕西诚信投资有限公司,王道峰,张引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198号申请执行人申文耀。被执行人陕西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组织机构代码:74126271-0.法定代表人张引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道峰。被执行人张引弟。申请执行人申文耀申请执行陕西诚信投资有限公司、王道峰、张引弟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乾民初字第016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71万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2848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978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2016年8月31日下发了(2016)陕04执他6号执行裁定书,决定提级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4执19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史志强

代理

审判员  梁小强

代理

审判员  袁 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葛小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