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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8民初2209号

蒋雪松与陈金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雪松,陈金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2209号

原告:蒋雪松。

被告:陈金钗。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蒋雪松诉被告陈金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项旭旸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郑佳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