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2209号
原告:蒋雪松。
被告:陈金钗。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蒋雪松诉被告陈金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项旭旸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郑佳琦 更多数据:
蒋雪松与陈金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2209号
原告:蒋雪松。
被告:陈金钗。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蒋雪松诉被告陈金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项旭旸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郑佳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