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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3766号

王丹与海南鑫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丹,海南鑫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3766号原告王丹。被告海南鑫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宜家广场1106。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董事长。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王丹与被告海南鑫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侵权纠纷一案,原告王丹经本院多次传票传唤均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王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拒不到庭应诉,依法可以按自动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王丹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王丹负担。

审判员 陈 曲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德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