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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1001号

宣城希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程海清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宣城希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宣城市佰仕工贸有限公司,程海清,吕胜,郭永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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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001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希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张亚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宁,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宣城市佰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程海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程海清,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吕胜,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

被执行人:郭永莉,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宣城希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达担保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佰仕工贸有限公司、程海清、吕胜、郭永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5)宣民二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市佰仕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希达担保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宣城市佰仕工贸有限公司给付借款1444014.65元及利息、律师费20400元、案件受理费18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8437元;2、对抵押人吕胜和郭永莉所有的抵押物进行拍卖;3、被执行人程海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执行中,本院正在评估被执行人吕胜和郭永莉所有的位于宣州区某房屋,暂无法变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民二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主文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廷伟

审判员  冯龙宝

审判员  冯贵祥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