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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民初3667号

王杰与靳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杰,靳耀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3667号原告王杰,男,汉族,1964年8月9日出生。被告靳耀辉,男,汉族,1978年8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杰诉被告靳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原告又不愿意交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412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军献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常自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