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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恢1号

杨凯与高鹏、藏海霞民间纠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凯,高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杨凯,男,977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鹏,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藏海霞,女,1980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系高鹏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神民初字188号民事调解书,杨凯申请执行高鹏、藏海霞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高鹏、藏海霞履行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执行费748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执恢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高胜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