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6004号
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
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丰刚,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丽萍,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义功,男,1977年12月30日生,住新泰市。被告范树萍,女,1977年5月18日生,住址同上。被告陈富营,男,1960年5月8日生,住新泰市。
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义功、范树萍、陈富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焉兆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