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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2121号

被执行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2121号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3年1月28日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5)六刑二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受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寇居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进行了司法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本院财产查询回执、黑名单决定书等书面材料附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应缴纳的刑事罚金。本院依职权也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6执21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张晓彬

审 判 员  潘振飞

代理

审判员  余 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