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1民初2683号原告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呼兰南大街23号。法定代表人姚杰,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洪波,系该社清资中心负责人,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李凤宝,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原告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凤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原告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照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彦微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