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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民终1869号

顾连印等65人与蛟河市天岗镇永丰村民委员会、蛟河市天岗镇人民政府、吉林市惠民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顾连印,刘永浩,王武,张美玉,顾海城,刘忠花,王学,张荣华,王金龙,初永馥,李凤枝,丁玉婷,郑技然,金伯华,谢兆财,董长萍,王秀云,王贵,谢兆录,谢兆清,叶连英,刘金海,申秀华,刘金龙,王淑霞,顾连宝,王成,顾海龙,张宇,王维成,孙景宝,尹凤芝,刘永财,孙莹莹,董殿英,顾连和,刘忠玉,张玉双,张玉国,顾海涛,吕香珍,郑忠良,孙国振,高桂琴,谢兆福,张玉环,杜彦彬,王淑华,董忠发,王军令,孙宝翠,梅桂芹,杜宝林,杨金芝,王军娥,尹景华,尹宪章,孙志刚,岳超丽,刘燕燕,高凤芝,张德贵,王军锁,张桂清,张秀丽,刘金山,蛟河市天岗镇永丰村民委员会,蛟河市天岗镇人民政府,吉林市惠民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18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连印,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浩,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武,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美玉,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海城,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忠花,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荣华,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龙,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初永馥,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凤枝,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玉婷,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技然,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伯华,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兆财,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长萍,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云,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贵,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兆录,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兆清,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连英,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海,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秀华,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龙,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淑霞,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连宝,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成,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海龙,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宇,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维成,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景宝,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凤芝,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财,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莹莹,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殿英,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连和,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忠玉,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双,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国,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海涛,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香珍,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忠良,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国振,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桂琴,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兆福,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环,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彦彬,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淑华,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忠发,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令,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宝翠,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梅桂芹,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宝林,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金芝,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娥,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景华,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宪章,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志刚,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岳超丽,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燕燕,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凤芝,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德贵,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锁,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桂清,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秀丽,住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山,住蛟河市。以上上诉人(不含谢兆财)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山,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蛟河市天岗镇永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蛟河市。

法定代表人:王华梨,村书记。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蛟河市天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蛟河市。

法定代表人:王治国,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海,住蛟河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惠民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沈晓平,经理。上诉人顾连印等65人(不含谢兆财)因与被上诉人蛟河市天岗镇永丰村民委员会、蛟河市天岗镇人民政府、吉林市惠民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1民初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1民初6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顾连印等65人(不含谢兆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6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洁

代理

审判员  荆媛媛

代理

审判员  赵 靖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卫 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