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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8702号

佟泓娇与沈阳市和平区爱典尚歌厅、潘敦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佟泓娇,沈阳市和平区爱典尚歌厅,潘敦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8702号

原告:佟泓娇,女,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

委托代理人:田飞,系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爱典尚歌厅,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21号。经营者:叶元丰。

被告:潘敦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泓娇诉被告沈阳市和平区爱典尚歌厅、被告潘敦峰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佟泓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秦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