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8702号
原告:佟泓娇,女,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
委托代理人:田飞,系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爱典尚歌厅,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21号。经营者:叶元丰。
被告:潘敦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泓娇诉被告沈阳市和平区爱典尚歌厅、被告潘敦峰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佟泓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秦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