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6022号
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
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丰刚,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丽萍,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文汉,男,1988年5月17日生,住新泰市。
被告:靳传龙,男,1986年2月20日生,住新泰市。
被告:刘奎强,男,1976年2月28日生,住新泰市。
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文汉、靳传龙、刘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焉兆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