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3民初1332号
原告:湖州市南浔华商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xxx。
法定代表人:章月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伟,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克波,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委托代理人:朱聪聪,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晓林,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代理人:姚香香,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成斌,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委托代理人:沈国强,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市南浔华商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克波、张晓林、郭成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市南浔华商涂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市南浔华商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79元,由原告湖州市南浔华商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盛耀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秦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