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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91执303号

徐州博通汇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夏晓林、朱红娟、胡红亮、郭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州博通汇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夏晓林,朱红娟,胡红亮,郭红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91执303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博通汇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蟠桃路西首北侧。法定代表人庄小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夏晓林,男,汉族,1960年4月8日生,住徐州市泉山区风华园。被执行人朱红娟,女,汉族,1971年3月18日生,住徐州市泉山区风华园,系被告夏晓林之妻。被执行人胡红亮,男,汉族,1974年10月24日生,住新沂市新安镇段新村。被执行人郭红梅,女,汉族,1977年10月2日生,住新沂市新安镇段新村,系被告胡红亮之妻。申请人徐州博通汇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夏晓林、朱红娟、胡红亮、郭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开民初字第0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0441元,现已执行到位11137元。剩余欠款,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产。

本院认为,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开民初字第0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冯 涛执行员 潘子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