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执字第00822号申请执行人蔺建荣,男,1967年5月8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教师,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执行人胡北安,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乌拉特后旗宏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申请人蔺建荣与被执行人胡北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5)玉民二初字第002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蔺建荣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玉执字第0082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冯 政
审判员 :冯根群
审判员 :杨林茂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佩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