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4261号
原告:沈华清。
被告:钟洪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华清(以下称原告)与被告钟洪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华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华清负担。
审 判 员 石 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袁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