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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4261号

沈华清与钟洪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华清,钟洪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4261号

原告:沈华清。

被告:钟洪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华清(以下称原告)与被告钟洪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华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华清负担。

审 判 员  石 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袁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