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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4执597号

申请执行人许海娥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海娥,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4执597号申请执行人许海娥,女,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定代表人武应怀,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许海娥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内0104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海娥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判决书的内容责令其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104民初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冯 政

审判员 :杨林茂

审判员 :冯根群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特木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