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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执726号

蓝雪李与铜陵大成制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蓝雪李,铜陵大成制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726号

申请执行人:蓝雪李,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铜陵大成制衣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县钟鸣镇。

法定代表人:陈吉仁。本院在执行蓝雪李与铜陵大成制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大成制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9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国祥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钱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