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03行审261号

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与南阳金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南阳金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03行审261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杨林青,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周烨,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耀存,律师。被执行人南阳金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金平,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阳金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宛龙国土资处(2016)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罚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认定南阳金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非法占用光武街道办事处华盛社区土地1500平方米,合2.25亩(所占土地地类为建成区,符合南阳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百里奚新城项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对南阳金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罚为:“1、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1500平方米土地;2、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15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并处罚款1500平方米×3元,计4500元。”

本院认为,《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十条规定:“依法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所得收益,缴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财政。没收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转移的,应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或使用手续。”根据该规定,第2项处罚内容人民法院不享有执行职权,不准予执行。第1、3项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裁执分离”的改革方向,由卧龙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院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不准予执行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宛龙国土资处(2016)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

二、准予执行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宛龙国土资处(2016)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3项,由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院协助。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高广山

审判员 :李春林

审判员 :刘小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璐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