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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4执576号

白顺昌与田素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顺昌,田素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4执576号申请执行人白顺昌,男,1968年8月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住保定市安新县刘李庄镇。被执行人田素国,男,1964年11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木村。关于申请执行人白顺昌与被执行人田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4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永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雷振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