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024民初1579号

金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金某某,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1579号原告金某某,男,1950年10月27日出生,朝鲜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被告申某某,女,成年,朝鲜族,住所地东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以与被告申某某自行协商借据为由,于2016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欣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思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