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700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刑庭,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
被执行人:XX,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在执行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刑庭与XX罚金一案中,于2016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XX银行存款2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松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钱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