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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6民初807号

杜春林与马秋菊、刘东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杜春林,马秋菊,刘东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6民初807号原告杜春林。委托代理人XX清,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秋菊,定兴县张家庄乡中陶沈村,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玉霞,定兴城区明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东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春林诉被告刘东辉、马秋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春林于2016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杜春林负担。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长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