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6民初807号原告杜春林。委托代理人XX清,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秋菊,定兴县张家庄乡中陶沈村,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玉霞,定兴城区明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东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春林诉被告刘东辉、马秋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春林于2016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杜春林负担。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长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