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6民初813号原告李亚东,农民.委托代理人XX清,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秋菊,定兴县张家庄乡中陶沈村,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玉霞,定兴城区明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东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东诉被告马秋菊、刘东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亚东于2016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亚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亚东负担。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长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