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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5执168号

黄会柄与刘丁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会柄,刘丁花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5执168号申请执行人黄会柄,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刘丁花,女,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申请执行人黄会柄与被执行人刘丁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泰民初字第2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4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人民币7427元。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丁花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民初字第2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勇忠

代理

审判员  王伟平

代理

审判员  陈小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明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