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2896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乾海嘉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志军,系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大街。委托代理人白彩录,男,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系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柴彦军,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乾海嘉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柴彦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乾海嘉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乾海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乾海嘉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柴彦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乾海嘉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戴文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牡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