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155号申请执行人于世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孟宪德,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德毅,男,汉族。
原告于世义诉被告李德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汤商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未自动履行,权利人于世义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审查,因被执行人李德毅下落不明,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无法执行,并经申请执行人于世义确认。现经申请执行人于世义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德毅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828执1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洪峰
代理
审判员 孙 斌
代理
审判员 杨文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 员代 文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