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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执909-5号

钱某某与洪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钱某某,洪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909-5号

申请执行人:钱某某。

被执行人:洪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江民二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洪某某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宛海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