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909-5号
申请执行人:钱某某。
被执行人:洪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江民二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洪某某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宛海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