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6502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称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朋、陆映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耿淑平,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绥滨县。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耿淑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耿淑平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5792.23元及利息、滞纳金和受理费170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由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由法院依法处理,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6502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倪晓韵
代理
审判员 冯嘉彦
代理
审判员 陈里维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浩爽 微信公众号“”